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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19
摘要: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市县政府上报或者省政府转来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批复文件或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复实施。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市县政府上报或者省政府转来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批复文件或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复实施。

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涉及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行依法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在不调整(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对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并在批准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批准实施的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在确保开发边界内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和林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因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需要对市县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用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符合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省下达指标的前提下,需将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

(三)因规划编制时数据转换或其他原因导致市县总体规划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未与项目实际用地范围重合的;

(四)不涉及占用林地的耕地开垦项目。

市县政府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的具体流程,由各市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县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成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政府同意规划调整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二)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内容应包含调整前后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指标的变化情况、空间布局变化情况,以及规划调整可行性说明;

(三)调整后的矢量数据库。

第十八条 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应按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国家公园、自然自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经依法设立、撤销或者调整范围的,可按程序对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市县政府要结合综合执法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市县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市县总体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督察办法,组织对各市县总体规划实施、调整情况开展督察。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县总体规划实施信息化管理,搭建全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并接入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为全省市县总体规划实施、修改、监督管理提供平台支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

附件

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

属本目录的用地、用海、用岛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等的前提下,可在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外进行开发建设。本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一)交通项目。

民航机场、港口、铁路、公路、航道、轨道交通(含地铁站场)、桥梁、隧道、枢纽站场等。

(二)电力、能源项目。

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站)、燃气、能源输送管网及储备库、充电设施等。

(三)水利项目。

水库、堤防、灌渠、水闸、排涝工程、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等。

(四)通信项目。

电信光缆、通讯基站、塔台、雷达站、导航站、无线电台站等。

(五)市政项目。

取水口、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混凝土搅拌站、殡仪馆、公墓、传染病医院、屠宰厂、加油加气站、气象站、地震观测站(台、点)、水文站、环境监测站等。

(六)矿山及仓储等项目。

矿(砂)场及其配套设施、选矿厂、矿产资源加工厂、粮食储备库、炸药库、建材仓储等。

(七)特殊用地项目。

军事设施及军民融合项目、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合法的宗教设施、法定自然保护地内的保护设施等。

(八)旅游配套设施。

旅游集散中心(不含住宿功能)、旅游驿站(需符合全省旅游公路及驿站布点规划)、旅游厕所、宣教设施、旅游标识牌、生态停车场、旅游栈道、房车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为开展旅游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

(九)乡村振兴项目。

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初加工、深加工以及配建的实验、检验设施等配套项目。

(十)经依法批准的用海、用岛项目。

(十一)经论证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200米范围外的已依法出让土地项目

(一)已依法出让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在已有工业项目基础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续建或扩建的。

(二)已依法出让的用地性质为非工业用地,拟建设项目为非商品住宅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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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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