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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19
摘要:《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 海南,总体规划,生态保护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

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实施

第三条 《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开发边界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林地等非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依据总体规划划定的耕地开垦区和后备林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新增耕地、新增林地储备库,提前储备补充耕地、林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第六条 严格开发空间管控,确需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外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许可规定作出规划许可。

第七条 省发改、交通、水务、工信、住建、民政、环境等部门依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组织编制“五网”、殡葬设施等省域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合规性审查,依法批准实施后,纳入全省“一张蓝图”实施管控。

市县发改、交通、水务、工信、住建、民政、环境等部门依据市县总体规划和省域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县“五网”、殡葬设施等市县域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省“一张蓝图”实施管控。

省和市县教育、卫生、文体、消防等部门依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消防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要求,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在组织开展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修编)时进行统筹安排。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对于“五网”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殡葬设施、加油加气站、充电设施、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增压(检查)站、环境监测站点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市县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市县政府在申请办理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时,应编制市县总体规划落实方案,随用地、用林、用海等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符合国家相关规划的军事设施项目用地,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市县总体规划落实方案应说明建设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情况,以及在规划指标平衡的前提下调整市县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的情况。

第九条 在规划阶段难以准确落地线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竣工验收时的实际用地矢量界线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纳入海南省“一张蓝图”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规划调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进行调整:

(一)依法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同意,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等进行调整;

(二)经省政府同意,对各市县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三)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等规划布局进行调整;

(四)其他经省政府同意的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修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调整方案,除涉及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等布局调整应依法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外,其他事项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一)需对省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

(二)需在开发边界外新规划建设经营性建设项目的;

(三)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且符合准入要求的军事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民生项目规划用地调整;

(四)需新设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的;

(五)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调整规划的其他情形。

跨市县的建设项目涉及调整市县总体规划的,应由相关市县政府联合向省政府申请开展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第十三条 在不调整(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一)尚未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或未纳入已编制完成的专项规划,但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在符合总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省下达指标的前提下,需将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

(二)国家要求建设的军事设施项目;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或同意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

(五)在不新设开发边界、且保持开发边界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开发边界界线进行微调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该开发边界总规模的5%)。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申请调整市县总体规划,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依据,调整前后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指标的变化情况、空间布局变化情况,评估说明规划调整影响;

(二)规划调整方案,包括总体规划调整前后对比图、相关调整地块矢量界线、现场照片;

(三)项目证明文件,规划成果听证或征求意见、公示等情况,以及市县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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