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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恒泰证券一员工收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19
摘要:原标题:资本动态| 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恒泰证券一员工收证监局警示函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6月16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陈树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经查,陈树雄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

原标题:资本动态| 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恒泰证券一员工收证监局警示函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6月16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陈树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经查,陈树雄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据上述规定,广东证监局认为陈树雄的行为违规。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以及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树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广东证监局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恒泰证券一员工收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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