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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由市场调节 调整须和业主协商(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05
摘要:“其实业主组织运行最核心的问题是组织成本的问题。近年来业主组织在成长过程中一直存在多人为公共事务进行共同决策时成本比较高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便利业主组织进行决策,让会议和表决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这

  “其实业主组织运行最核心的问题是组织成本的问题。近年来业主组织在成长过程中一直存在多人为公共事务进行共同决策时成本比较高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便利业主组织进行决策,让会议和表决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这是一个创新之举。”毕文强说。

  此外,《条例》明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毕文强指出,这让业主组织在进行共同决策时有据可循,能使业主的共同意志更科学有效地表达,从本质上推动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人之间关系的理清,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焦点5

  小区停车位优先出售或出租业主

  解读:多数小区存在停车位不足,需更多配套规章管理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刘立华指出,目前,北京市绝大多数小区都存在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有些小区停车位的缺口非常大,车位成为稀缺资源。这一条规定虽然不能“产生”更多车位,但是强调了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就我理解,这里说的‘优先’指的是使用优先,而不是同等价格前提下的优先。”

  针对小区物业违规租售停车位,《条例》还明确了具体罚则。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

  毕文强认为,目前《条例》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是一个导向性条款,未来还需要更多配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小区停车位的问题。

  

(责任编辑:常丹丹 HO016)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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