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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份“房地产法律资讯月刊”全新指南(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0
摘要: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条例》规定

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


四是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五是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号】财办税〔2019〕10号


近日,有消息称,财税部门已经起草了土地增值税法初稿,目前正在内部征求各方意见。由于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是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房地产企业是缴纳土地增值税主力军,因此土地增值税立法对影响备受关注。


跟其他多部税种条例上升到法律类似,土地增值税法也基本平移了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计税方式、税率等基本保持不变。分析认为,土地增值税如果要立法,大趋势仍然是平移,内容不会有实质性变化,应该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不过也有分析认为,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从国务院条例上升到法律,在征管上肯定会更加规范和强化。      


新内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与暂行条例相比,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略有变化。


暂行条例要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所称转移房地产,一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是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内容二:特别规定:出让集体土地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规定了出让集体土地的具体要求。


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扣除项目金额无法确定的,可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新内容三:规定了中央、地方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的纳税人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


新内容四:强调部门配合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强调了部门配合。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土地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规划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61号公告,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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