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要牵头协调同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专项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街道(乡镇)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属地责任,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要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相关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服务机构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健康发展。要落实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职能,履行好党的建设、对资金和人事、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经营范围或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五、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各区民政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要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区政府网站、市民政公众门户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多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理解掌握。 民政部即将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也将跟进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工作中,可参考《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等文书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