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国际原油价格迎来史诗级暴跌,国内市场也受到波及,中行原油宝巨亏事件更是持续成为网络热搜——由于22日中行公告相关产品将以负值价格进行结算,从而使得原油宝产品多头投资者倒欠中行3倍保证金,当天就有投资者表示将对中行“发起集体诉讼”。 ☆投资者质疑原油宝产品存在设计缺陷 投资者最大的质疑,是原油宝产品巨亏背后,存在产品设计、交易规则不清晰等多个缺陷。 首先自然是移仓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原油宝选择在WTI原油最后结算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才启动移仓,而国内的其他银行,工行、建行、民生等银行都在一周前为客户完成移仓。 据了解,目前部分银行平台的现货原油交易,最后交易日期会设置在国际期货合约到期前一周或10天左右,作为银行平台现货原油交易的最后交易日期。中国银行的原油宝产品不合适地选择了在最后交易日倒数第二天美市盘中进行移仓换月,遇到了重大的流动性问题,导致投资者出现巨亏。 其次保证金制度成摆设。原油宝交易界面明确写明是“保证金充足率低于20%时,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未平仓合约产品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然而,中行原油宝在当晚22:00暂停交易后,从22:00直至5:00,WTI原油期货收盘时,中行没有对客户的保证金低于20%、0、甚至亏损部分进行任何强制平仓操作。 此外,原油宝的结算规则不清晰。按照合约规则,合约结算日若客户仍有未平仓合约,中国银行将冻结客户的交易专户,按照中国银行的公布的原油宝产品合约结算价,办理结算,将采取当期合约结算价平仓该产品余额数量,释放冻结保证金。 这里所说的“结算价”,是以银行冻结客户时的价格结算还是以WTI原油当天的结算价结算,也令投资者存疑。如果按照第二天凌晨5点北美原油的结算价来计算,早早在当晚22:00冻结客户账户的意义何在。 风控以及风险提示问题也同样存在。原油宝涉及的规模和头寸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当晚遇到如此罕见的波动,在原油价格逼近0、甚至是负价格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有没有交易员执行风控,眼睁睁的看着价格跌至负值以下,最后以-37.63美元的史上最低价附近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CME早在4月15日就修改软件编程,应对负油价,中行有没有进行相应的结算风险的提示。 ☆中行回应原油宝巨亏事件 在种种质疑之下,昨晚八点,中国银行官网发布的中国银行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原油宝产品 中行于2018年1月开办“原油宝”产品,为境内个人客户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客户自主进行交易决策。其中,美国原油品种挂钩CME的WTI原油期货首行合约。个人客户办理“原油宝”需提交100%保证金,不允许杠杆交易。 二、关于原油宝产品到期处理 原油宝产品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类似期货交易的操作,按照协议约定,合约到期时会在合约到期处理日,依照客户事先指定的方式,进行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其中,移仓是指平仓客户持有的全部当期合约,同时开仓下期合约;轧差是指仅平仓客户持有的全部当期合约。 三、关于结算价 按照协议约定,在进行上述第2条所提“移仓和轧差”操作时,合约结算价由中行公布,参考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相应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期货交易所按照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计算当日结算价。 四、关于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处理 根据协议约定并提前公告,4月20日为原油宝美国原油5月合约当月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2点。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价格急剧下挫,下跌至史无前例的最低-40美元附近。当日公布的结算价为-37.63美元,出现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WTI原油期货合约上市以来第一个负值结算价。 为排除当日结算价为负值是由于交易所系统故障等非正常原因造成错价的情况,中行积极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及市场参与者联系求证,因此暂停挂钩美油合约的原油宝产品交易一天,未影响客户权益。 目前,主要参与者仍将根据交易所规则参考该结算价进行结算。我们已依据事先约定完成5月合约的到期处理。 五、关于强制平仓 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 尽管中行昨夜作出了最新声明,但显然并不能令巨亏的投资者满意,对于购买中国银行原油宝的投资者来说,如何处理穿仓造成的亏损成为摆在面前的突出难题,后续很可能将走法律程序。 在凤凰网财经所做的调查中,七成网友认为,该为原油宝巨亏担责的是中国银行,而只有16%的网友认为,投资者应为巨亏买单。如下图所示: 据了解,《多德-弗兰克法案》全称为《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是美国推出的一项最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核心观点方面,一是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l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二是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从当前暴露的中国银行‘大宗商品’(原油宝)业务来看,美国版《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于我国大型金融机构投机性交易监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有法律界人士称。 目前,不少银行已经停了相关产品推荐或停止做多。市场人士也建议称,原油产品其实并不适合没有专业经验、寻求稳定收益的个人投资者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