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20年第一批共计12件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永和豆浆在微信公众号发广告自称“国饮”“国礼”与事实严重不符,混淆概念误导受众,被罚款3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2019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5604件(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占80%),处罚没款1.02亿元。为加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向社会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医美APP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4 名女性患者治疗前后的面部对比图片,经查实,图中4名女性并非当事人实际消费者,图片系当事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并编辑使用,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宣称“激光祛斑三大优势科学安全、安全可靠、三效合一”,构成违法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xx卫视主持人xxx微整全程”、“著名主播xx现场体验音波提拉”等内容,利用“xx卫视主持人”等19名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展示患者诊疗前后的对比照片。另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囊括全球顶尖的医美专家”、“提供最先进的医美技术和最专业的医美治疗方案”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上海云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旗下品牌“创立于2013 年,已经在全国二十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经查,当事人实际成立于2015 年12 月,至案发未设立分公司;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美容器材“是击败99%美容项目的拓客神器”、“为所入门店营业额月提升150%”;宣传其品牌“是国内唯一拥有完整美业生态链的品牌”、“中国皮肤管理第一品牌”等,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宣称提供真实性证据,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还在百度推广页面发布含有“20 天开店,30 天回本”等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药品“信仁”牌保儿宁糖浆,但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使用了“纯中药 安全无毒可靠”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五)项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林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博及其官方网站宣传其驾照考试培训项目“最快20 小时拿证”、“考试不过,免费重学”、“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等。经查实,“20 小时”系指20 个上车实操小时,而非总学时,当事人承认“最快20 小时拿证”是不可能存在的;“免费重学”,只是免除教学费用,其他费用并不免除;宣传“自营连锁”、“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实际上当事人只是部分自营;同时当事人在其官网利用学员手持驾照、送锦旗和学员微信聊天图片等进行推荐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收更多学员,发布含有“HSK 試験官及び出題。採点資格”的广告用语,其中文意思是“HSK 考官以及出题,打分资格”,当事人在广告中明示其教师团队拥有HSK 考官以及出题和阅卷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2万元。 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其是“国内全脑开发行业的先行者,亚洲脑力运动总会中国上海分会”,与事实不符;宣称“全脑训练是提高孩子记忆力、专注力、阅读力、想象力、写作力、创造力最本质最有效的训练方法”,没有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同时介绍当事人开展的金视力课程“不用手术摘掉眼镜”“摘掉眼镜,还原世界本来的样子 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在宣传单页上介绍其“金钥匙·金视力课程”“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器械2 天恢复清明视力100%承诺安全有效,无效退款”等,无事实依据,夸大其效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