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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必看的最新《房地产法律资讯月刊》(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26
摘要:《规范》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各大媒体纷纷转载、解读,引发了民众的极大关注,但是也引发了很多民众“公摊面积即将取消”的误读,作为一份行业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及时正式通过,效力层次较低,且将对之前已经

《规范》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各大媒体纷纷转载、解读,引发了民众的极大关注,但是也引发了很多民众“公摊面积即将取消”的误读,作为一份行业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及时正式通过,效力层次较低,且将对之前已经存在的存量房产生不可预估的影响,物业费、维修资金、暖气费等按照面积计收的费用如何调整、过渡?调整后会不会影响开发商挤压公共区域的面积,影响小区品质?以套内面积进行计价会不会直接导致单价调整?规范的修改会对行业产生的什么样不可预估的重大影响,我们还要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19年2月2日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于2018年11月联合下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相比,《补充通知》里这些内容需要引起重视: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布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9〕268号

【发文时间】2019年2月12日

【实施时间】2019年2月12日


本次通知是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提出:为防止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通知附件中《统一名称清单》和《申请材料清单》包含了包括了当前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42项审批、核准、备案类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查的258项申报材料,同时明确了各项审批及其申报材料针对的项目类别及适用情形。自2019年3月15日起,全国统一按新版《清单》执行。


以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例,需要提供9项材料,各地不得要求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办市〔2019〕8号

【发文时间】2019年1月30日

《通知》指出,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同时要求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通知》明确,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时间】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这份文件的核心有如下几点:

一、“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份详细的文件说明,没有明确指明非法外汇买卖的用途,也就是说买卖外汇超过法定的每人五万美元以上,都是非法的,当然也包括买卖外汇用于购买海外房产。


因为目前国内居民购买海外房产,基本都是通过地下钱庄,地下钱庄非常容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国内居民通过地下钱庄的购房行为就属于这种非法买卖外汇罪或者变相买卖外汇。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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