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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展对国际贸易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影响和对策(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2-13
摘要:当提单转让或流转给国外进口商,且国外进口商凭借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权利时,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由托运人转移至提单持有人,即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在此情

当提单转让或流转给国外进口商,且国外进口商凭借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权利时,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由托运人转移至提单持有人,即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在此情况下,国外进口商反悔不再去提货,承运人只能向提单持有人即国外进口商索赔箱子使用费、堆存费等。


因此,如果疫情发展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即使提单可能已经转让或流转给了国外进口商,国内出口商仍然要承担目的港产生的费用;而且在记名提单或提单已经流转给给国外出口商但国外出口商不配合退运或转卖,国内出口商承担的损失会进一步的放大。


在FOB价格术语下,由国外进口商负责订舱,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可能存在不一致,可能会减轻国内出口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压力,但是司法实践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并不能完全排除国内出口商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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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口商的应对措施


1、就目前的病毒转播途径通过行业协会与商务部门、科研部门甚至是世界卫生组织进一步澄清。我们目前所获得的病毒传播的途径是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亦可通过接触传播,世界卫生组织也反对贸易禁令,但是没有进一步说明病毒以飞沫、接触为介质存活的时间,普通的货物贸易或动植物贸易是否会造成病毒传播的介质。如果世界卫生组织或政府官方给与了明确肯定的解释,将大大降低中国货物在世界各地被重点检验检疫的概率,减少国外消费者对中国产品的不信任感。


2、完善合同条款。国内出口商要尽可能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书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对国外进口商的主体做初步尽调,对新设立的贸易公司或以离岸公司作为买方保持高度警惕;修改付款条款,由赊销条款修改为要求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减少客户在目的港不提货的可能性;除非客户所在地国家有明确规定,尽可能不要签发记名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在合同中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并且约定各种情形的责任分;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与法律适用条款;国内出口商借助出口信用保险,避免收款风险。

 

3、与客户保持正常的沟通。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在界定中国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也大力赞扬中国政府为控制疫情所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信息公开透明,并且坚信中国能够有效控制并战胜疫情。国内出口商在与国外进口商进行沟通时,应当本着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不恐慌、不夸大、乐观的心态进行解释,力保国外进口商对中国产品、中国经济不失去信心。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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