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171 号文)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
如下独意见:
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
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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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
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彭欣、颜骏廷、刘松强、张杰
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
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此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
工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
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报控股股东华鲁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玉强 孙宗彬 黄正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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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玉强____________
孙宗彬____________
黄正明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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