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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守住产品质量底线又不能泛化为无限责任 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尚需(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16
摘要:其中,电商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尤为重视,至少有12处明确提到知识产权保护。7月1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强调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主体责任时,同时提出依法惩处网络欺诈、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泄露和

  其中,电商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尤为重视,至少有12处明确提到知识产权保护。7月1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强调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主体责任时,同时提出依法惩处网络欺诈、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行为。

  “平台打假不易,毕竟平台是跨地域的,它不像一个超市那样,商品是有限的。”邱宝昌说,近年来,平台在打假、保证产品质量上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目前电商平台仍然不能杜绝假货,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平台的自我治理,也需要政府尽到相关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层层压实平台责任

  “网络平台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继续探索,以及行业指导性意见的不断细化。”丛立先说。

  然而,这在实践中并不容易。事实上,在划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责任方面就存在诸多难点。丛立先说,互联网正在广泛和深度地平台化,大小网络平台不计其数,而网络平台的种类、表现形式、商业模式、具体运营等方面千差万别,并且还在快节奏地进行着从形式到实质的演变。可以说,无论从商业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一成不变的网络平台是不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责任划分的难度可想而知。其中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厘清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既不给平台不公平的额外压力,又能保证公平合理的网络交易生态环境的营造,真正找到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平衡点。”丛立先说。

  邱宝昌同样认为,平台责任目前确实存在一些不清晰的地方,而平台的很多问题并不能类比线下去进行监管。平台发展日新月异,过去平台还可以类型化,如最初是信息平台(新浪、搜狐等),后来发展出交易平台(京东、淘宝等),还有社交平台(微信、陌陌等)。这种发展逐渐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在交易平台上也可以社交,在社交平台也可以买卖。相较于平台的快速发展,法律难免滞后,这也是我们强调对平台进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因。

  在邱宝昌看来,平台责任不宜过于加重,尤其是平台责任不能替代政府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履行好法定职责,同时又要注意不能像管超市那样管平台,对于平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则应压实。

  对此,邱宝昌建议,平台应在平台规则上面下功夫,比如加大对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家的违约责任,既要打假,又要防患于未然,即“在平台规则设计上,不要为了拉客户,出现泥沙俱下的情况”。要从一开始就对平台经营者的资格、门槛严加审核,查明其资质等,还可以考虑利用技术手段对商品来源进行追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法工作委员会会长齐爱民认为,对于平台而言,应当采取更加包容开放的原则,鼓励平台采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认清平台提供链接和交易撮合的本质,强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同时,鼓励企业采取事前合规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平台内部治理。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避免将本属于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加给平台,保证“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监管理念的有效落实。

  丛立先建议,一方面,对已经形成较为固定形式的超级平台的产品质量责任予以细化的明晰,例如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平台等,采取的方式可以以行业指导性意见或规范的形式进行,宜于根据实际需要常改常新。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与执法不宜在事前与事中阶段介入,更多应该在事后阶段予以介入。另外,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作用,在本领域的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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