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2017年6月,安徽的刘某通过某直播平台与主播徐某相识,当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年12月双方因琐事分手。交往期间,徐某为获得直播平台封面推荐,经常要求刘某为其打赏刷礼物,刘某为此共计花费44万余元。分手后,刘某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登录成为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制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与主播之间互动发生的赠送礼物折算现金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被告徐某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应得利益具有正当性,故对刘某返还直播赏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纵观许多索要成年人打赏主播所花费钱财的案例,大都没能索回。这是否意味着成年人打赏主播所花费的钱财都不可索回呢? 据郑宁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合同有效,不可索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反之,才有可能索回。 在程科看来,索要打赏钱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网络主播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得打赏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索要;如果网络主播进行了违法的表演(如淫秽色情),或者与打赏人在私下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婚外恋),其获得的报酬属于非法所得,也不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在索回打赏的案件中,大多打赏人都会把主播和平台共同列为索取对象。对此,郑宁认为,要看谁具有过错,如果单纯是主播的过错,平台无过错,而导致打赏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时候应该向主播索回;如果平台和主播均有过错,那么打赏人应该向平台和主播索回。 程科认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虽然是两个法律行为,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紧密,所以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比如,某人向某个主播打赏违反了公序良俗,但平台并不知情,此时充值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只是向主播的打赏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只能向主播要求返还。 “现实中,有可能是未成年人为了打赏某位主播,进行充值并打赏,在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的情况下,此时因为充值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可以向平台主张退款。还有可能充值行为和打赏行为关系比较疏远,比如未成年人用其父亲的账号里的虚拟礼物打赏了某个主播,充值是他父亲充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这时候出现问题的是打赏行为,所以这个时候只能要求将虚拟礼物返还到其父亲的账户里,并不能直接主张平台退款。”程科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