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