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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创视讯实控人陈坤江收监管函 违规减持未预先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9号)显示,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创视讯”,300264.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坤江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交易金额为649.2万元。公司《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同比下滑1554.85%。陈坤江在减持公司股份前未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陈坤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7条、第4.2.2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当事人陈坤江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佳创视讯成立于2000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4.13亿元,于2011年9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陈坤江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最终受益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陈坤江持股1.07亿股,持股比例26.01%。陈坤江自2010年8月8日至今任佳创视讯3届董事长,任期至2020年4月6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今任代理董事会秘书。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3.1.7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7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2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坤江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9 号

  陈坤江:

  你作为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交易金额为 649.2 万元。公司《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同比下滑 1,554.85%。你在减持公司股份前未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8 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 条、第 3.1.7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17 条、第 4.2.22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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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创视讯实控人陈坤江收监管函 违规减持未预先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9号)显示,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创视讯”,300264.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坤
标签:违规减持未预先披露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0-03-16 09:58作者:采集侠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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