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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ST冠福: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06
摘要:[预警]ST冠福: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原标题:ST冠福:关于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预警]ST冠福: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9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于2019年8
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
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冠福或公司,股票简称
“ST冠福”)大股东,于2019年4月18日和4月23日合计质押了所持有的“ST
冠福”10,100万股,占你本人所持有ST冠福股份的32.88%,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但上述质押情况迟至2019年5月6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
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
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配合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公司也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陈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
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中财网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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