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和措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不予办理手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原则上应中止,确无法中止的,拟从事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红线管控要求,鼓励逐步有序退出。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八)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全面加强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礁省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等现有沿海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将东山湿地等亟需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对典型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 (九)强化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强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坚持陆海统筹,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和改善滨海湿地环境质量。加快实施厦门、平潭等“蓝色海湾”生态修复工程,启动实施莆田“蓝色海湾”生态修复工程。已完成围填海的,要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新增围填海的,要按照要求同步实施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十)严格海岸线保护。严格保护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的海岸线。全面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列入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要求。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四、建立长效机制 (十一)健全调查监测体系。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省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并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动态变化。按照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标准,重点对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中的湿地,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及其他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严格实行用途管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推进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沿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海洋功能区划。坚持陆海统筹,将海洋资源保护特别是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十三)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围填海情况监测,加大海洋执法力度,强化岸线巡查和疑点疑区核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挂牌督办,依法追究责任。对经批准的围填海项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动态掌握实施进展,防止擅自变更用海方式、扩大用海范围。对完成围填海的,督促海域使用权人限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海洋执法部门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沿海各市、县(区)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快依法分类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对涉海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部门齐抓共管。省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保护滨海湿地、严格管控围填海的意识,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和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及海洋执法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根据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及海洋执法部门等 (十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积极成效;强化舆论引导,提升全社会保护滨海湿地、科学规范用海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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