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PR闽漳龙:2015年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2015年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年付息公告 2015年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2019年8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以下 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PR闽漳龙(代码:127250) 3、发行主体: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6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至第7年末分 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 金。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9%。 7、计息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6日。截止该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日:2019年8月7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 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5 年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 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 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 5 )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 PR闽漳龙”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9]3 号)、 2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9]47 号) 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 108 号) 等规定,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五、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3号漳州发展广场16、17层 联系人: 许小斌 联系电话:0596-2671668 传真:0596-2671660 邮政编码:363000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 - 64 层 联系人:赵洋 联系电话:0755-81917033 传真:0755-82053643 邮政编码:518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