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高校招生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8〕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考补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9〕11号)执行。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执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