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就业格局的新特点,切实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平等就业,维护就业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5〕9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龄计算 (一)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2005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2005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申报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一式四份); 2.2005年及以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及实际从业的完税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