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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19
摘要:2.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驻市(区)环境监测站在委托监测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控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可委托承接相关监测项目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在合同签订及监测报告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合同、监测报告及相

2.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驻市(区)环境监测站在委托监测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控制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可委托承接相关监测项目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在合同签订及监测报告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合同、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含图谱、采样记录等)上传系统平台,并核实上传材料是否完整且与原件一致。其中,2019年度委托的项目,应于2020年4月1日前补充完成相关信息录入。

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驻市(区)环境监测站,组织技术人员对上传的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审核,原则上每个季度抽查的比例不少于本辖区当季上传监测报告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份),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抽查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应在系统平台填报并督促监测单位限期整改。涉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4.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地上传至系统平台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以及各市级生态环境局、驻市监测站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对相关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密码样等质控考核和现场突击检查。

5.“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已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辖执法支队和县级生态环境局及其监测站、执法大队,以及省驻各市(区)环境监测中心开通了专用帐号(初始密码为“123456”,请及时更改)。各单位若需增加新的用户,请与系统平台开发单位联系(联系人:张良,13705008685)。

(三)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检查结果应用

1.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社会化监测机构不及时或不如实完整提交上报项目合同、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警告并督促改正。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通过面向企业的“福建省亲清服务平台”等公众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社会化监测机构存在的监测违法违规问题,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完善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强化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是各地建立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对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存在差距的设区市,将在相关考核中扣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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