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九珠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3
摘要: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宝口案〔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宝口案〔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宝坻区九珠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召回问题鸡蛋并销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并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八、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口案〔2019〕3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九珠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20224586448485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八台港村东区路西5排1号 法定代表人:何莲 身份证号码:3408211979XXXX5961 联系电话:1331216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满江东道倍特院外 2019年4月10日,本机关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建议书,称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销售的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由本机关辖区的天津市宝坻区九珠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供应。2019年4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当事人承认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销售的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由当事人供应。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从济南圆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100盒“圆禾乐农”牌柴鸡蛋、100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将“圆禾乐农”牌鸡蛋销售给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下属各处门脸,共售出“圆禾乐农”牌柴鸡蛋90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80盒。2018年11月2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河西购物广场销售的“圆禾乐农”牌柴鸡蛋及乌鸡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两批次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含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得知检验结果后,当事人主动向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召回上述检验不合格的两批次鸡蛋。共召回50盒“圆禾乐农”牌柴鸡蛋、48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于2018年12月14日,对召回的50盒“圆禾乐农”牌柴鸡蛋、48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及库存的10盒“圆禾乐农”牌柴鸡蛋、20盒“圆禾乐农”牌乌鸡蛋予以销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莲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送达的行政执法建议书及“圆禾乐农”牌柴鸡蛋、乌鸡蛋的检验报告; 4.对被委托人陈飞的询问调查笔录、被委托人陈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5.当事人出具的召回函及销毁记录; 6.销售记录、退货记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7.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 8.当事人的举报信,案源登记表(登记号:10507)、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立案号:津市监宝屯案〔2019〕2号)。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于2019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召回问题鸡蛋并销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并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八、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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