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后将报告及相关文件按要求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及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全面规范填报信息。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及信息填报工作。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将报告的评审意见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及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三)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定期将报告评审情况予以公布(每半年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等项目。2020年12月底前,区生态环境局将评审相关情况(附件4)汇总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此后每半年上报一次,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公开。 五、监督管理 (一)第三方组织评审专业机构的职责。第三方组织评审专业机构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应主动予以回避。 (二)相关专家的职责。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主动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对提交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市级评审的第三方组织评审专业机构应在专家评审期间,对每位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操守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第三方组织评审专业机构负责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违反相关规定,在评审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区级评审可参照执行。 (三)报告编制单位的职责。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津环土〔2019〕57号文废止。 附件: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级评审清单; 2.申请材料; 3.归档材料;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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