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各有关市(含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总体部署,2020年6月底前,非煤矿山企业应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确保《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及双重预防机制得到深入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厅决定,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检查范围 全省(河北省,下同)范围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纳入本次评估及执法检查范围。 目前处于长期停产(连续停产超过60天)的非煤矿山企业,不纳入本次评估及执法检查范围。待其恢复生产后,按规定进行评估及执法检查。 二、评估检查方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冀安监管〔2018〕11号)等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分级分类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行动。 (一)评估方法。根据《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照《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表》(见附件1),采取百分制对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情况逐项评估并打分。 (二)评估等次。根据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好、一般、差等四个等次。评估中设有12项否决项,有1项被否决的,直接列为差等次。评估中没有否决项,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为“优”,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者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者为“一般”,60分以下者为“差”。 (三)检查方式。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开展本次评估的执法检查行动,也可以结合本地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汛期执法检查,统筹开展执法检查行动。省厅将采取“四不两直”、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和有关企业进行督导抽查。 三、评估检查内容 对非煤矿山企业评估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2020年以来非煤矿山双重预防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风险辨识情况,风险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情况以及隐患治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时序进度,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是否在风险辨识管控过程中遗漏较大以上风险,是否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遗漏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在2020年6月底全面完成了本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任务等。 四、评估检查时间安排 (一)市县评估检查时间:2020年7月1日至8月14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评估与执法检查同步进行。 (二)省厅督导抽查时间:2020年8月17日至8月31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会同安全监察一处,对各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细化方案,狠抓落实。各市要高度重视,督促有关县(市、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2020年6月27日前制定本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安排人员,明确责任,强化举措,有序推进双重预防机制评估及执法检查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取得良好效果,有力构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表》有关要求,统一标准,严格评估,不漏项、不误评、不降低标准。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纳入本单位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制订并落实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评估为“差”等次的企业,必须实施重点执法,依法做到应停必停、应罚必罚,绝不姑息迁就。 (三)典型带动,整体推进。各有关市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和媒体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2020年8月底前,每个市要推出2家以上非煤矿山企业正面典型,曝光2家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反面典型,并在主要媒体公布相关信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以点带面,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取得新成效。本次行动结束后,各市要对本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情况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填报《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及执法检查统计报表》(见附件2),并在2020年8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典型案例以PDF、WPS两种模式上报至省厅hbyjglt@163.com电子邮箱中。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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