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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的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3
摘要:*ST中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的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原标题:*ST中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的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ST中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的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的有关



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的有关

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作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就公司回复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浙
证监公司字〔2019〕162号》监管问询函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询一、公告显示,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部分参会人员与见证
律师发生冲突,警方介入调查并带走相关当事人,董事长根据现场情
况宣布会议议程中止且后续会程未能有效恢复。


(四)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表决、中止
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投票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并请律所发表意
见。



公司答复:

2019年9月30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环洲”)送达的《关于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
情参见公司2019年10月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关于召开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06)。在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记载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登记时
间,以及参会股东需要备齐的相关材料。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两项议案,分别是《关于补选王堃女士为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冯卫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两名候
选人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接受了股东质询。由于本次股东大
会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第一大股东中捷环洲推荐,故中捷环洲
的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工作。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推举了
两名中小股东(薛青锋、赖擎宇)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工作。

在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警方介
入调查,并将公司见证律师、一董事、一名中小股东带走调查。见证
律师作为股东大会的见证人,该名董事作为股东大会的参会人员,该


名中小股东作为股东大会的计票统计人,均无法继续参会,公司董事
长宣布中止本次会议。


因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表决、中止
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导致会议
议程中止,且后续会程未能有效恢复,召集人已决定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本次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因此无法认定投票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专项意见:

通过核查相关文件,本所认为,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中止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所认为,鉴于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导致股东大会中止,监
票计票程序无法有效完成,另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
二条之规定,召集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终止,所以贵公司2019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无法认定是否有效。




问询二、公告显示,鉴于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捷环洲”)与蔡开坚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纠纷,以
及中捷环洲所持股份网络投票结果与中捷环洲管理人现场投票结果
相悖,故表决结果出现4种情况。请说明:

(一)在中捷环洲被浙江省台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是否由管理人行使。


公司答复:


2019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通知,告知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担任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司接
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通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0月23
日向公司控股股东中捷环洲发函确认此事,截止2019年10月24日,
公司仍未收到中捷环洲关于此事项的回复。2019年10月24日,公
司通过查阅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阅到浙江省台州中级人
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披露了案号为(2019)浙10破8号的《浙
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对此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司第一时间对外披露了相关情况,详情参见公司于2019年10月
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21)。公司认为在中捷环洲被浙江省台州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投票表决权应当由管理人
行使。


另外,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相关人员及见
证律师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核时,发现第一大股东中捷环洲管理人浙
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受托人所持参会资料缺少股票账户卡或持股证
明、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满足登记要求。管理人认
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


应当允许管理人参会。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认为,《协助执行通
知书》中已说明“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事务及
财产已由管理人接管”,并未说明允许管理人在准备资料不充分的条
件下,依然要求上市公司配合管理人参会。工作人员基于对工作勤勉
尽责的态度,以及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序、合规地召开,对于管
理人在参会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认为管理人不符合进场条件。公司
对参会股东进行资料审核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且公司已在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
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06)
中明确规定参会股东应当备齐的登记材料。因此,公司不存在阻碍中
捷环洲管理人合法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专项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查
阅(2019)浙10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2019)浙10破8号决定书、
(2019)浙10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本所认为,中捷环洲
被浙江省台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投票表决权应由管理人行使。




(三)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是否通过,
并请律所发表意见;

公司答复:

由于在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发生不可预知的突


发事件,董事长根据现场情况宣布会议议程中止,且后续会程未能有
效恢复,经慎重考虑,召集人决定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因此,本次股
东大会未形成有效决议,两项议案未获通过。


公司将在消除上述风险后,择机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


专项意见:

本所认为,鉴于召集人已决定本次股东大会会程终止,未形成最
终决议,所以上述两项议案未能通过。




问询三、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公告
取消原定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请律所发表意见。


公司答复:

由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发生不可预知
的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各种负面新闻持续
发酵,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参会人员也提出在该事件得到有效处理前
拒绝出席公司近期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主持人,基于对参会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工作人员的人身
安全考虑,以及本着审慎的态度,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0月30
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此,取消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同时,公司后续将会把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原定审
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切实保障股东的权益。


专项意见:

本所认为,鉴于贵公司通知在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未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

公司已委托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对此问题已出具法律意见,请予以参
考。




问询四、公告显示:“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委托代理人投票或
者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
256,793,997股,上述3名股东的投票统计以网络投票为准”“针对
中捷环洲所持股份网络投票结果与中捷环洲管理人投票结果,公司无
法认定那种投票结果有效”。请说明公司对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结果
的处理是否前后矛盾,并请律所发表意见。


公司答复:

对于“上述3名股东的投票统计以网络投票为准”,是在正常情
况下,当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委托代理人投票或者既参加网络投票
又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且现场投票不早于网络投票时作出的标准,该


标准未将本次会议存在的特殊情况纳入考虑范围,并非是对于本次表
决统计的最终定论。


对于“公司无法认定哪种投票结果有效”,是由于本次股东大会
在召开期间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且后续会程未能有效恢复,会
议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做出的结论。


因此,公司对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结果的处理并不矛盾。


专项意见:

通过核查相关文件,本所认为,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35条以及《公司章程》第62条之规定,“同一表决权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另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二条以及《中捷资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在股东
大会已终止,监票计票程序未能有效完成的情况下,并不符合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程序的要求。


所以公司对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结果的处理并不存在前后矛盾。




问询五、请说明大股东中捷环洲何时向公司说明进入破产程序,
其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并请律所发表意见。


公司答复:

2019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通知,告知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担任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司接
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通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0月23
日向公司控股股东中捷环洲发函确认此事,截止2019年10月24日,
公司仍未收到中捷环洲关于此事项的回复。2019年10月24日,公
司通过查阅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阅到浙江省台州中级人
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披露了案号为(2019)浙10破8号的《浙
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对此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司第一时间对外披露了相关情况,详情参见公司于2019年10月
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21)。


上市公司无法确认控股股东中捷环洲是否收到法院或管理人的
相关通知,以及是否接收到公司的问询邮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
状态;(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


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
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专项意见:

本所认为,通过核查相关文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1.6之规定,公司大股东中捷环洲未履
行应尽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不符合信息披露法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声明)

本所声明,委托人已保证和承诺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且一切可能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所对法律
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所加盖印章,律
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
见》的签字页]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_________

王金平





年 月 日


  中财网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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