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证据? 如何主张违约金? 在案件之外,更加值得思考的是,当微信聊天已经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我们在微信上与他人沟通的内容,能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涉及合同条款需要变更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了高新法院法官黄珊珊。 1、在哪种情况下,合同一方可以主张违约金? 黄珊珊: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为《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要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违约金条款自然无效;要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的类型要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定;原则上,不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且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2、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黄珊珊:微信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成为证据使用的微信内容主要来源于各种聊天记录,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证明经济活动相关事实而将上述电子数据进行整理提交法院。从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看,文字微信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3、对微信证据的认定有哪些难度? 黄珊珊:对于微信证据的认定,应当从证据认定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予以认定。目前,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微信号未实名认证注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确认消息发送者的身份;二是聊天记录可以撤回删除,特别对当事人不利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能事先进行删除后再整理提交,无法保持内容的完整性。 如何认定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首先是如何认定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由于微信不是实名制,大多数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当事人真名,所以微信名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对一的确定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 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如果是经审查符合证据要件的微信证据,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4、在合同履行或变更过程中,当事人应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黄珊珊: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种种情况导致合同不能按照事前预想的方向履行,或者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这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在涉及到对重要履行条款的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做好充分的沟通和证据的固定,最好通过书面的方式加以确认。在沟通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中间环节,也容易产生沟通和误解,比如这次的案件。所以,当事人要重视书面合同行为的重要性,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涉及重要条款的变更,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固定。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