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应当担责吗?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杨志刚律师告诉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行为主体不具备金融机构牌照,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一定的高利息作为引诱。为了实现高利息,主体会通过一定渠道投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投资项目回报率不高,或投资项目不存在,或主体将募集资金做非银行渠道放贷使用。在以往的办案经历中,主体承诺的利息为月息1分~3分,而很多投资项目无法维持高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一旦断裂,本金将无法保障。最后,往往让普通老百姓血本无归。 对于部分银行职员利用银行员工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杨志刚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种情况会让普通百姓对于国家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对于银行的信誉产生质疑。同时,有可能存在银行职员集资诈骗的嫌疑,这些伪装成银行投资的项目中,可能出现虚假的标的。 那么,银行究竟应不应该为银行职员打着“银行”的幌子买单呢?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称,银行是否应当担责,取决于银行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这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对于员工诱骗投资者的行为是明知并且默认的,法院就有可能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判银行担责的案例没有指导意义,每个案件中,签约的细节不同、原告举证能力不同,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无疑,银行职员的身份和办公地点具有迷惑性。作为普通老百姓,他们对银行作为合法金融机构的信任,却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那么,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类问题的出现呢? 王智斌告诉记者,对于投资者而言,一定要关注产品性质、底层资产状况以及预期收益率是否符合常理,不能被销售人员的身份、签约场所等表面信息迷惑。同时,他表示,普通老百姓一定要对收益率超过8%以上的各类项目、产品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发现遭遇骗局后,应第一时间梳理和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警方报案。 杨志刚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首要的是甄别是否是银行的投资项目。在与银行方面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甄别。在现实中,投资人往往是老年人,这部分人群缺乏系统金融知识,在销售人员的话术中,容易被催促无法仔细甄别。其次是投资项目的收益率。目前金融环境下,年利率超过6%~10%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再者是资金的用途,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是什么,投资项目是否存在。在遇到这类投资项目时,不要盲目先签订合同,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确定投资项目真实性。同时,可以询问银行网点其他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