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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征集通知(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15
摘要: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相应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秘书处应提前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相应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秘书处应提前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反馈者,按弃权计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专家委员会承接相关研究课题的项目拨款; 

  (四)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须费用; 

  (三)委员、专家的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报专家委员会议审定。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议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委员、专家和秘书处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 委员或专家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专家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或专家予以解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使专家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以及经秘书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对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的委员、专家及其单位将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登记表
 

关于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征集通知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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