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相应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秘书处应提前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反馈者,按弃权计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专家委员会承接相关研究课题的项目拨款; (四)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须费用; (三)委员、专家的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报专家委员会议审定。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议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委员、专家和秘书处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 委员或专家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专家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或专家予以解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使专家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以及经秘书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对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的委员、专家及其单位将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