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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当新车卖车商赔了三辆新车的钱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16
摘要:拿钱买车看似简单,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上不法车商的当。家住秀山县的唐飞(化名)在当地一家汽车店买了辆新车,买回去后才发现出过事故。双方协商未果,唐飞

  拿钱买车看似简单,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上不法车商的当。家住秀山县的唐飞(化名)在当地一家汽车店买了辆新车,买回去后才发现出过事故。双方协商未果,唐飞一纸诉状将车商告到法院。最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车商退还购车款外,还要按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达27万余元。

  花9万多买了一辆新车

  2015年的夏天,唐飞打算入手一辆新车。购置这样一个“大件”,他是丝毫不敢马虎,一来是价格不菲,自己攒钱也不容易,要买就得买个称心如意;二来这车买来供自家使用,安全是首要前提。想到这些,唐飞“压力山大”,冒着酷暑在当地的多家汽车销售店比了又比,看了又看。

  经过多方比较,当年8月,唐飞最终在秀山一汽车店看中一辆三厢1.6L的轿车。这辆车外观新颖,而且还加了天窗,车价9.08万元。唐飞认为这款车的性能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且车价也比较实惠,自己能够承担。由于这家汽车店属于二级代理商,店里没有现车,需要到上级经销商去订车,唐飞便预付了3000元,待提车时再付余款。

  两天后,车子到店,唐飞与车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结清了购车款余款及上牌代理费1300元,对该车的外观、使用性能进行检查后,唐飞确认验收。

  没想竟是辆事故车

  谁曾想,开新车的高兴劲还未过去,唐飞就感觉这车有点“猫腻”:他老是觉得自己车的前杠与同款其他车的颜色有点差异,但是又不知道其中的原因,最后一位懂车的朋友善意地提醒他,前大灯好像不是原厂件。

  为了一探究竟,唐飞把车开到一家维修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车辆前大灯不是原厂件,前杠不是原厂件,左前门有修复的迹象,左前叶子板内部断裂,防撞梁有明显的撞击凹痕。检测人员告诉唐飞,这辆车非常可能是事故车。

  好不容易买辆新车,没想到竟是事故车!唐飞气愤不已,随即拿着检测报告去汽车店讨要说法。但是汽车店拒不承认该车曾发生事故。

  双方协商未果,唐飞一纸诉状将汽车店告到秀山县法院,认为汽车店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车商“退一赔三”。

  全额退款赔三倍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卖方所售的汽车应当是全新车辆,维修公司的检查属于其汽车维修检查服务项目,不属于对产品质量的鉴定,但原、被告未另行申请鉴定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足以认定诉争车辆目前确实存在上述问题。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车辆在交付之前不存在瑕疵、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其对车辆是否存在上述问题未做到严格检测,存在隐瞒与放任的故意。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唐飞的诉讼请求,撤销唐飞与汽车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汽车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唐飞购车款9.08万元,赔偿唐飞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费用27.24万元,以及购买保险及缴纳车船税费、案件受理费和案件保全费。唐飞退还车辆。

  汽车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闻者足戒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自古以来,无论是做人、做事还是从商,诚信都是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立足的最根本基石。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成荣说,诚信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需求,赋予了诚信多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质量要过关。

  王成荣认为,企业讲诚信,不但给消费者或合作伙伴带来愉悦的体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品牌由信誉凝聚而成。诚信经营打造的是企业的品牌,提升的是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如果一个企业不讲诚信,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伤害市场秩序,影响社会风气,企业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最终被市场唾弃,尝到不讲诚信的代价。”王成荣说,随着我国法制的日趋完善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企业不讲诚信的代价会越来越高,如本案中,汽车销售商不但退还车款,还要承担三倍的赔偿,在企业诚信经营上留下一笔难以抹去的记录。商家只有以诚待客,方能赢得顾客盈门。

  ■提醒

  汽车销售存在欺诈行为 可要求“退一赔三”

  如果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遇到汽车销售公司的欺诈行为,如何维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潘兴旺律师说,家庭自用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中,唐飞向汽车店购买汽车,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汽车店属经营者,双方因买卖车辆而形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购买家庭自用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潘兴旺律师提醒,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时候,尽量要选择到有资质、信誉好的汽车销售商那里去购买;其次,消费者要保管好与汽车销售商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及付款凭据,注意合同里关于车辆系何种车辆的约定;第三,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购买的车辆不是新车有可能属于事故车、二手车,要及时向汽车鉴定方面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士咨询并检测,该车辆是否属于新车。确定是二手车或者事故车的,及时与汽车销售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好有关证据,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

  ■支招

  提车时如何验车

  4S店汽车销售经理

  教你6招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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