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要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执行票价;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鼓励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重点时段或者恶劣天气违规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作为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道路运输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创新运输组织方式,优化准入条件、经营许可层级、许可程序和许可事项,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依法依规推动本地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 (二)务求实效。各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改革,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工作,加强制度“立改废”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落到实处,精准有效。 (三)加强宣传。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工作,将改革举措及时、准确的传达到相关经营者。要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和社会稳定。要深入总结改革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宣传价格改革对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作用,营造道路运输价格改革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和2009年6月19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同时废止。(郭跃) (责编:鄂智超、连品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