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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将在七大重点领域加快纯电动车推广应用(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20
摘要:(十一)加快公共服务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学校、医院、酒店、景区、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纯电动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将充电费、服务费和停车费结

(十一)加快公共服务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学校、医院、酒店、景区、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纯电动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将充电费、服务费和停车费结合给予组合优惠。对纯电动车在公共停车场视情况减免停车费。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国有企业

(十二)探索研究动力站建设。结合现有加油站规划,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集加油、充电服务于一体的动力站建设。支持现有加油站加设充电桩,尽可能实现现有城市资源效益最大化。加快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充电桩智能查询系统。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西宁供电公司

三、优化纯电动车推广应用政策环境

(十三)保障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将新建集中式充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城市规划规定用途进行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新建项目需配建纯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多巴新城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南管委、湟投公司、西宁供电公司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用电价格政策。向电力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牵头单位:西宁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五)进一步降低充电服务费。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收费”的原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修订《西宁市纯电动车充电服务费标准》,进一步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成本。探索尝试建立在本地结算的全市纯电动车运行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或支付平台。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十六)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纯电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加快推广、鼓励使用纯电动货车进行城市货运配送,制定纯电动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财政奖励制度,对开展城市货运配送业务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有效行驶里程按0.2元/公里、每车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纯电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七)鼓励支持投融资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纯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在纯电动客车、环卫车、物流车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等领域探索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纯电动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纯电动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


(责编:王紫、连品洁)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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