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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多处违规 涉事人被警告并罚款3万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9
摘要:闽保监罚〔2017〕145号当事人:林碧玲身份证号:352227198010XXXXXX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

闽保监罚〔2017〕145号

当事人:林碧玲

身份证号:352227198010XXXXXX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林碧玲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碧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在介绍民生富贵鑫禧年金保险产品时,混淆保险与银行存款的概念。涉及保单29件,保费收入1510000元。

二、将保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进行片面对比。

林碧玲主讲了上述内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碧玲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碧玲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林碧玲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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