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87号”文核准,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00万张,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972,452.8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1,027,547.1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日全部到账。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361Z004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0年6月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筍江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小体积薄介质层陶瓷电容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其军、许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并将对账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将支出清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甲方1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将支出清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