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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闽委办〔2018〕13号)规定:第三类矿产及参照第三类矿产管理的其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矿产,可依法以公开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水泥用粘土并不属于此类矿产,按规定,需要先设立探矿权,不能直接出让采矿权。鉴于水泥用粘土等矿产确有其特殊性,对水泥用粘土等矿产能否确定为直接出让采矿权的问题,我厅将结合本省实际,综合考虑矿床类型等因素,今年内拟将启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如果论证通过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则予以实施。 四、关于审批权限下放到位问题 为方便服务企业,简政放权,闽委办〔2018〕13号大幅调整我省矿业权审批权限,将原由省厅负责的大部分采矿权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为了防止出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大矿小开,违规二次授权,违规越权审批情形,自然资源部配号系统统一设置由省厅合规审查后才予以配号,省厅只做政策合规性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政策法规的配号申请当场予以通过,不存在二次审批问题。 今后,我厅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精神,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调研,多方听取意见,根据现行文件执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政策;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反映,争取其所出台的政策更加地贴近民生,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和经济建设。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