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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将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李大钊从政治、法律和经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照政治方面言,必须无产阶级专政,方合其目的”;“照法律方面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制及遗产制,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者改为公有者之一种制度”;“从经济方面言,必须使劳动的人满足欲望,得全收利益”,初步揭示了社会主义的共性——三个基本特征,即无产阶级专政、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 在揭示世界社会主义共性的同时,李大钊着重强调各国在实现社会主义时的特性。在《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中,他指出“大凡一个主义,都有理想与实用两面,……把这个理想适用到实际的政治上去,那就因时、因所、因事的性质情形,有些不同。社会主义,亦复如是”。之后,随着他对社会主义探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明确提出了在不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应将共性与特性相结合的思想,社会主义“因各地、各时之情形不同,务求其适合者行之,遂发生共性与特性结合的一种新制度(共性是普遍者,特性是随时随地不同者)”。 共性与特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探索中十分重要的思想,其真谛在于中国的社会主义不仅要具有一般特征,更要有自身特色,要遵循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李大钊在农民土地问题的主张即反映了这一重要思想。农民土地问题是李大钊一直关注的中国社会问题,1919年,他在《青年与农村》中明确指出“我们中国是一个农国,大多数的劳工阶级就是那些农民。他们若是不解放,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他们的苦痛,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苦痛”。并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把现代的新文明,从根底输入到社会里面”。1923年,李大钊在《社会主义下的经济组织》中提出“有土农夫”的主张,强调不能急于将其划为国有,而应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化。1925年,他在《土地与农民》中主张“使小农场渐相联结而为大农场,使经营方法渐由粗放的以向集约的,则耕地自敷而效率益增,历史上久久待决的农民问题,当能谋一解决”。这些观点是李大钊关于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要“共性与特性”相结合思想的具体体现。 李大钊对于社会主义的认知,具有渐进性,是一个不断深入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以李大钊为代表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顺应历史潮流,把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确立为奋斗目标,并开创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蓝图。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李大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只是初步的,甚至未必完全精当,但他对于社会主义的论述,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在中国实现的必然性、优越性、共性与特性结合的统一性等探索,体现了他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真理、勇于担当、敢为人先的精神,是先驱者留下的宝贵遗产、革命史上的丰碑,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王小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