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柯力传感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4、柯力传感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同意柯力传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8月6日出具了《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327】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