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在证监会发出行政处罚书后,我们判断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期间买入獐子岛股票,且在2018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具体获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图片来源:摄图网 此外,刘华浩律师还指出,獐子岛的违法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立案标准包括“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以及“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受虚减营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的影响,獐子岛公司2016年度虚增利润1.31亿元,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58.11%。这意味着獐子岛2016年真实业绩为亏损,却给出盈利的年报,已经符合了“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立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