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上下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和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结束回到地方后,就积极投入宣讲全国两会精神、宣传民法典精神的工作中。 6月9日上午,应江西国控公司邀请,冯帆代表就民法典进行专题讲解。 6月11日下午,冯帆代表又走进江西师大附中,为师生作普法讲座,解读民法典。在江西师大附中,冯帆代表通过身边的具体实例,讲解民法典守护“人民的利益”的作用,并就民法典对青少年的影响做了专门解读。 谈到如何宣传好民法典时,冯帆代表特别强调了宣传的针对性。“目前在民法典的宣讲中,我制作了四个版本的PPT。一个是普通版,对基层老百姓宣讲;第二个是校园版,针对学生关心的未成年人保护;第三个是公司版,针对我们客户关心的物权、合同、侵权等相关问题;第四个是亮点新增点版,专供我们法律专业人士交流。” 在加强宣讲的针对性这一点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也十分关注。记者注意到,在辽宁省律协微信公众号上,近期推出了多篇结合群众关注、普及民法典的文章,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遗嘱的最新变化》《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等。 李宗胜代表表示,民法典宣传既要有普及性宣传,也要分不同对象找准重点有针对性地宣传,重点应该放在宣传民法典赋予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机构的权利层面,使民法典真正成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一定要注意民法典对自然人权利限制方面的严格规定,避免在宣传过程中给群众形成个人权利还会普遍受到限制的印象。”李宗胜代表提醒。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更好地发挥民法典对现实生活的规范指引作用,也受到两位代表关注。 李宗胜代表强调,司法实务界要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把民法典的规定和精髓结合司法实践灵活运用到民法典普法宣传中去,更要加强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条文理解和适用的深度思考,为今后在实践中精准适用民法典夯实基础。“虽然民法典还没有实施,但一定会对适用法律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一部新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功能导致的。”李宗胜代表还提出,虽然法官目前还不能在审判中直接援引民法典的条文,但随着民法典中的新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比如合同起草、审查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上,有许多地方是可以适用的。 民法典制定后,一些与其精神不相适应的单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配套制度都面临修改。冯帆代表认为,这些配套制度要尽快出台,尽量完善民法典的操作细则,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的工具书、指南针。“包括我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一方面应该加大宣讲力度,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为今后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积极建言献策。” 统一裁判尺度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厉莉 “侵权责任编是一大亮点。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百姓身边难点、堵点,侵权责任编均作出回应,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也为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依据。”两会归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厉莉就积极投身到民法典的学习中。 厉莉非常关注合同编的内容。长期从事商事、金融类案件审判工作,厉莉接触了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对民间借贷的情况做了深入调研。高利放贷是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合同编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厉莉认为,该规定为借款利率设定划出了法律红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息划出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划分的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但司法解释仅对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否定及规制,而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放贷行为予以禁止,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更是对高利放贷行为在法律治理结构方面的完善。而且,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有利于推进公平放贷,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利于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实现脱虚向实,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还有一大亮点是确立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厉莉告诉记者,关于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最高法曾陆续通过对个案的批复、司法解释等方式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而今情势变更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为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情形提供了新的指引。此外,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种新的典型合同,使更多的合同能够在民法典中对号入座,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精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