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航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年4月)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0年4月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次修订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 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因严重违法被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七)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10%; (二十)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一)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二)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二十五)发生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或经营 成果; (二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八)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九)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三十)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三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是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第二章所述相关内 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 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当然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编制、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 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及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附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做好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表》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所聘请的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本公司内幕信 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公司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 记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 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的各个部门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 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 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 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企业单位填写)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证券账号 与本公 司关系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 知悉内幕信 息内容 获取内幕信 息渠道 获取内幕信 息资料名称 备注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以上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 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填写)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身 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证券账号 与本公 司关系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 知悉内幕信 息内容 获取内幕信 息渠道 获取内幕信 息资料名称 备注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 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与本公 司关系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容 信息内容 获取内幕 信息渠道 获取内幕信 息资料名称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以上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