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查,该平台于2019年8月因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我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6.8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6.8元;2.罚款150000,罚没合计150286.8元,大写:壹拾伍万零贰佰捌拾陆元捌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帐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开户行:工商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31号;帐号:440*************2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