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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你公司产品及与吉利德公司业务合作的提问时,相关内容答复时间早于《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披露时间。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江山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江山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