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记者从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推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金融改革创新,提高青岛市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加速金融机构集聚,助力青岛市打造全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为导向,推动青岛片区金融开放创新,加快金融机构集聚,创造现代金融发展新活力、新效率、新动能,服务支持现代海洋、国际贸易、航运物流、先进制造等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我市打造长江以北地区国家纵深开放新的重要战略支点,成为面向世界开放、整合全球资源要素的新高地。 二、主要任务 (一)加速金融机构聚集 1.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完善QDLP资格审核机制,争取QDLP试点额度,发起设立QDLP基金。 2.探索设立专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类基金公司。修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工作指引,支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设立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3.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4.支持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根据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定,探索在区内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对境外项目开展投资和贷款。 5.探索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6.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推进基金聚集区建设,引进创投风投机构,搭建线上对接平台,形成聚集效应。 7.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优质企业在区内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拓展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装备、先进制造设备等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优质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船舶、飞机、商业保理等专业子公司,并对专业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8.鼓励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业务部或专营机构,支持银行机构设立专项工作组,支持有意向的本地法人银行建设特色海洋支行,引进航运专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海洋科技类金融机构,持续推进实现更多机构落地。 9.允许国外交易所在区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与日韩等国交易所交流互动,尽快实现机构落地。 (二)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10.支持在青岛片区依法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发展,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外资投资比例上限放宽至51%,2020年取消股比限制。 11.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12.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险法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境外投资。鼓励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险法人机构在严格遵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合规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加强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评估和监管。 (三)加快金融创新发展 13.加大对海洋经济的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海洋类客户制定差异化信贷管理政策,优化信贷审批条件,加大对现代海洋业信贷投放力度。 14.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涉海金融产品服务流程,针对海洋经济业务投入较大、周期较长的特点开发更贴合的特色产品,降低企业融资难度。 15.推动涉海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发展海洋产业基金,加大资本市场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力度。 16.鼓励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做好境外权益资产的评估和风险管理。 17.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允许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提高从事保税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企业资金利用率。 18.鼓励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以科技金融服务为特点的银行与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战略合作。鼓励保险机构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等创新型产品和服务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风险保障。 19.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鼓励区内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国际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保障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相关涉外保险保障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保障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侵权责任等方面的作用,支持推动青岛片区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发展。 20.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着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21、支持开展离岸金融服务。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区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审慎稳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四)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22.探索通过人民币资本项下输出贸易项下回流方式,重点推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银行机构为涉外企业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和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跨境融资等资本项目项下的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将跨境贸易领域人民币流入和投融资领域人民币流出的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良性循环。 23.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业务。对有潜在业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加强政策辅导,帮助企业集团提高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24.支持区内银行机构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银行机构按规定为“走出去”的各类境外投资项目及其他合作项目提供人民币融资支持,解决境外项目的融资问题,推动人民币资本走出去。 25.支持区内银行机构开展更高水平的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支持区内银行机构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转口贸易、退款除外),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26.探索区内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优先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帮助区内银行机构拓展信贷资源,优化监管指标,提高银行机构资金使用效率,引入境外低成本人民币资金支持境内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