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例更说明,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需要教育。”提到这类案件,田国秀格外激动,“离婚当事人需要从上一段婚姻中走出来,通过反思和觉悟,吸取教训、认识自我、疗愈情感、增长能力,为下一次婚姻、未来的生活奠定健康基础。只有成长了,才有能力去开始一段新感情。” 发挥妇联组织作用 呼吁开展“离婚教育” 在田国秀看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流动性增加、女性独立、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等因素影响,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离婚教育’这个观念对中国来说还是挺先进的。”但田国秀并不认为超前,“在离婚率这么高的一个国家,我觉得应该引入了。” 田国秀曾指导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里建立的包括“离婚教育”的工作机制,这是国内针对“离婚教育”为数不多的实践。 几年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刑庭庭长、时任未审庭庭长的杨畅在一次研讨会上主动找到田国秀寻求指导,在多年的工作中杨畅接触到大量此类案例,“很多离婚当事人因财产分割或感情恩怨,完全不顾及孩子。”长此以往,法院也感到:“处理一个离婚案例,中间其实涉及大量亲子关系、家庭教育、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为此,田国秀向其推荐了“离婚教育”,建议他们在司法实践中采纳其中某些理念和做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引入特邀调解员、心理咨询师,让离婚当事人能够理智、理性地面对婚姻问题,特别是对以后如何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包括如何处理好亲子关系,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杨畅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包括“离婚教育”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然而,要让“离婚教育”在我国逐步全面开展,仍需很多配套设施、配套制度的建设。 “实践中,‘离婚教育’并非简单的在司法层面开展,也应该和教育、社区工作、心理工作结合在一起。”田国秀坦言,“这个事儿推起来肯定不容易,它需要有特别重大的观念改变。” “有人就认为:‘我跟孩子情感好不好,法院管得着嘛?’这其中有很多软性的东西司法不能强制。”因此,自愿性的“离婚教育”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参与。 关注到妇联组织近年来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田国秀建议,“妇联组织应呼吁和牵头开展‘离婚教育’,链接社会相关资源,针对离婚家庭开展相关教育。甚至可以更前瞻一步,针对所有即将走进婚姻或已经开始婚姻的人,开展婚姻教育。”(记者周韵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