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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将探索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17
摘要: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学部主任张柱庭认为,对交通违法者进行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是法律所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学部主任张柱庭认为,对交通违法者进行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是法律所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张柱庭认为,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还可以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教育考核,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责任。

技术保障规范执法 有效避免弄虚作假

实践中,不同地方出台的减免交通违法记分的相关措施,具体细节不尽相同。

2019年9月12日至12月20日,成都交警依托“蓉e行”平台,开展为期一百天的“学法规、强意识、快处理、除隐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在“蓉e行”平台注册的成都籍非营运性质小汽车车主,存在成都本地电子监控交通违法,且该违法为记分不超过3分的轻微交通违法的,在此次道路交通百日安全宣传教育专项活动期间,可通过参加“蓉e行”平台酒后驾驶、安全文明驾驶两个方面专题教育学习,减免2次轻微电子监控违法记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相关内容规定过于生硬而引发的争议。

“现代行政法治越来越强调民主参与。这种方式就相当于分苹果一样,把同样的法定效果分成若干种,然后个人可以像行政机关一样对此进行选择,看想要接受哪一种,但效果都是一样的。例如,有的乘客携带小刀到机场,执法管理部门会给乘客几种选择,一是丢掉就可以上飞机,二是寄存小刀,三是托运。这种让人们自己做出选择的方式,既避免了单一强制性规定带来的生硬感,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争议的发生。通过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也是这样一种方式,属于选择执法。实质上,是把法定效果产生的决定权给了相对人,让相对人扮演行政机关的角色,来决定想要什么样的结果。”余凌云说。

但有部分网友担心,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以教代罚”会被人“钻空子”。

据了解,为了避免有关工作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弄虚作假,《征求意见稿》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学习、考试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人脸识别、实人比对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对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于交通警察及辅警在工作中参与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余凌云认为,只要把执法规范做好,“钻空子”或其他问题是不会发生的,而且还可以依靠技术支持来进一步保障执法规范。

“比如说,交通违法者要接受一个小时的交通安全教育,系统是会计时的,而且学习后还要进行考试,这些都会有电脑记录,所以人们担心交通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被‘钻空子’等情况是不太可能发生的。从技术角度来说,也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余凌云说。(记者 杜晓 实习生 杨美杰)


(责编:赖晨璐(实习生)、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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