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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房地产广告和家居建材专项整治20个典型案例(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12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相关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6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相关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6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包头市东河区金鑫灯饰经销部经销无合格证的灯具案

  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东河区金鑫灯饰经销部销售的“本好”LED吸顶灯5个无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该行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灯具,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给排水公司无计量装置收费案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查明,苏尼特右旗给排水公司对某小区用水户在办理开户过程中收取每户10元“用水户缴纳手册”工本费,并在小区住户无计量装置的情况下向新开户用水户收取10至20吨水量的水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371.55元人民币,并处罚款64371.5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包头市青山区孙守标无照经营案

  包头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木门。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罚款7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塔然高勒虎成五金劳保土产门市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电焊把手、50W足功率LED灯均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该行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六: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装饰装修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调查发现,当事人要求其员工通过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邀约购房业主免费参观样板间,邀约业主进店赠送礼品,邀约业主参加免费家装课堂,按号段拨打电话等方式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采取电话营销手段推广其家装业务。当事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七 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分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业务协议,依照当事人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设计制作广告样稿,通过微信传递方式发给当事人审核通过后,制作印刷并发布,广告中有虚假内容,广告主未履行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查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有关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八 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经查发现,当事人向某通信公司销售的部分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七孔梅花管,经现场抽样委托检验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有关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没收扣押的6408米(1068根)涉案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4856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九 赤峰爱尚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经查发现,当事人代理、发布的某项目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含有“短期投资 长期回报”、“学府荟萃 书香缠绕”、“春城地产2018年度巨献……”等内容,且标注的开发商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7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十 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转报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售房户外广告中,含有“买一层送一层”等内容,实际把公寓的空间打上隔层销售,公寓建成后监管部门按一层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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