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990号 清远市斑马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清远市斑马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谭仕泽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斑马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谭仕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支付案涉被污染场地的应急处理费用122290.95元;二、被告清远市斑马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谭仕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支付案涉被污染场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2871元;三、被告清远市斑马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谭仕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费用178000元;四、被告清远市斑马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谭仕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广东全省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核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97.43元,由被告清远市斑马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谭仕泽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