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已经非常普遍了,有很多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繁育后代,然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仍属空白。随着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夫妻越来越多,他们与子女的关系如何认定、权利如何保障、义务如何履行,婚姻家庭编立法不应该回避这一问题。” 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应该作出限定 草案三审稿第830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关于重大疾病的问题,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但什么样的重大疾病才应该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要有界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说。 他说,建议限制在不适合契结婚姻或者有可能在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疾病上。 陈竺副委员长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 他说,建议第830条增加一款,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接受当地公共卫生部门免费提供的重大遗传病婚前检查和遗传资讯以及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指导。 另外,将原来的第830条第1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修改为“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当期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 “在结婚之前有可能一方在青少年时代患过疾病,也有可能是很大的病,但后来治愈了,治愈的情况不一定要列为法定要求进行告知,能够告知当然好,但是不告知也不一定就触犯法律。” 本组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