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夫妻二人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后频繁争吵,决定离婚后,又对儿子的抚养权争夺不休。承办法官委托两名家事调查员实地走访、调查,并向社区、居委会以及其儿子的班主任了解情况,而后出具《调查报告》供法官参考。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是我市第一起轮流抚养的判例。 夫妻双方因教育方式起争执 小敏与小王(均为化名)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相恋,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而后,小敏诞下一名男婴。但之后,由于对儿子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不同,俩人时常发生冲突,争吵过程中也完全不顾及孩子“不要吵”的哭喊。另一方面,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也常常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2007年开始分房而居。随后,小敏起诉离婚,小王也同意离婚,但对于刚满十周岁的儿子,双方都认为自己比对方更适合抚养。 法庭上,双方“炮轰”对方的教育方式;法庭外,为了取得录音证据甚至不惜当着婚生子的面撕破脸。 为了进一步查清婚生子的生活、抚养状况以及婚生子的个人意愿,承办本案的法官委托两名家事调查员实地进行走访、调查。接受委托后,两名家事调查员在一周的时间里分别与小敏、小王进行沟通,并向社区、居委会以及孩子的班主任了解情况,最终出具《调查报告》供法官判案参考。 法院认为孩子需要父母两方关心 《调查报告》中认为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敏为主照顾,在夫妻二人分居后仍是由小敏主要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且孩子也表示愿意由母亲小敏单独抚养,因此由小敏抚养较为合适。 法院认为,孩子刚满十周岁,心智尚不成熟,日常生活照料尚需成年人照料,小敏具有照料婚生子生活上的优势,但在教育婚生子的方式上应该改进、摒弃粗暴的教育方式。而小王在学习上对孩子要求严格虽好,但也应该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保障其足够的休息时间,方能利于次日的生活和学习。双方均应在婚生子的教育抚养方面更多地学习和提高。且相对于学习成绩而言,法院建议小敏、小王应更关心婚生子的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的品格。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比言传更重要的是身教。双方在面对矛盾和争议时,应多协商处理,更应避免在孩子面前剧烈争吵,以免造成其心理上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父亲和母亲在不同方面的关心和影响。 综合双方在厦门市工作生活的情况,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上学期间应由小敏抚养,而在寒暑假则由小王抚养。双方可扬长避短,共同抚养婚生子,让其健康成长。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双方均自动履行了轮流抚养的义务,分别在婚生子上学期间和寒暑假期间照顾婚生子的学习、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