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后塘村水184号由当事人徐瑞堂经营的线面小作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生产线面的“日晒盐”4袋及已加工完的线面37.5公斤。经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检验,涉案的“日晒盐”符合日晒工业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经福建省莆田盐务管理局认定,涉案的“日晒盐”为工业盐。当事人徐瑞堂生产使用非法添加工业盐的线面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已对徐瑞堂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八: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顺昌县林记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水产品案
2019年9月17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对顺昌县林记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中华鲟、活草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出孔雀石绿。2019年10月30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顺昌县林记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购进了6kg中华鲟,进价为44元/kg,销售价为59.6元/kg;2019年9月15日购进了11.5kg的活草骊鱼,进价为22元/kg,销售价为25.6元/kg。上述水产品至案发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52元,获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未建立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无法提供上述水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已明令禁止使用孔雀石绿,当事人经营添加了孔雀石绿的水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行为。2020年1月17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并处罚款10万元,合计罚没款10.013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