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晚,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接一名轿车车主报警称,其与一辆电动车会车时发生剐蹭,电动车车主身上酒气很重,疑似酒后驾驶。民警到场后,电动车车主已经驾车逃离。民警了解情况后,准备回去调取监控时突然察觉围观人群中有名男子神色异样,酒气很重,经过盘问和监控比对,民警确定该男子就是逃逸的电动车驾驶人。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5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据了解,该男子傅某,今年57岁,南安美林人。当晚8时许,他和朋友喝酒,然后骑电动车回家时与小汽车发生剐蹭,傅某下车便骂骂咧咧,与小车司机发生冲突,看到对方报警后,急忙驾车逃离现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醉驾司机开错路,“自投罗网”被查获 7月28日凌晨4时许,福州高速交警六大队民警在福州绕城高速荆溪收费站广场开展查酒驾统一行动。行动中,民警发现车牌号为闽A*****的驾驶员聂某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气,有酒驾嫌疑。民警将其带入执法站进行进一步确认,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8mg/100ML,聂某已经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带其前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了解,聂某与友人聚会喝了十几瓶啤酒到凌晨3点,后从计划从仓山返回晋江新店。谁知,酒意上头的他,稀里糊涂开车到了马尾,后又跟随导航,经高速开到荆溪收费站,最终在荆溪收费站被民警查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