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男子傅某,今年57岁,南安美林人。当晚8时许,他和朋友喝酒,然后骑电动车回家时与小汽车发生剐蹭,傅某下车便骂骂咧咧,与小车司机发生冲突,看到对方报警后,急忙驾车逃离现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7月28日凌晨4时许,福州高速交警六大队民警在福州绕城高速荆溪收费站广场开展查酒驾统一行动。行动中,民警发现车牌号为闽A*****的驾驶员聂某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气,有酒驾嫌疑。民警将其带入执法站进行进一步确认,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8mg/100ML,聂某已经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带其前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